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认证实施规则
(版本号:A/0)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建筑接缝和干缩位移接缝用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产品自愿性认证。
2. 依据标准
GB/T 14683-2017《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3. 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单元划分
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按位移能力和拉伸模量分为5个单元:单元1(25LM),单元2(25HM),单元3(20LM),单元4(20HM),单元5(20LM-R)。
相同制造商、相同产品规格/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5. 认证委托
5.1 提交申请资料
1)正式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2)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及变更工厂信息时)及相关附件;
3)产品描述(见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产品描述CZC07/P0101.16(04))及相关附件。
5.2 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2)制造商品牌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同时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申请为ODM、OEM及其它贴牌形式时,须提交相关协议复印件;
4)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5)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6. 认证实施
6.1 初始工厂检查
6.1.1 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6.1.2 工厂检查内容
6.1.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需要时,按照认证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6.1.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产品一致性检查包括产品的标识、原材料、生产工艺与申请材料(产品描述报告)、试验报告的一致性;
2)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3)现场见证试验按工厂专业类别抽样,见证试验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例行检验项目。
6.1.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Z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Z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2 产品抽样检验
6.2.1 产品抽样原则
CZC负责组织人员,在生产企业现场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后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样品封条。
认证委托人将加贴抽样封条的样品,在15 天内送至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认证委托人应保证送至实验室的样品为抽样样品。
6.2.2 抽样数量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 结构/工艺要求 | 认证单元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 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次 | 单组份 | 大于等于2500ml | 100支 |
多组份 | 按配比共抽取5kg | 100kg |
6.2.3 样品检验
6.2.3.1 检验项目及依据
检测依据为GB/T 14683-2017《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标准及其规定的相应方法标准,检验项目包括该标准第5章的全部要求。
6.2.3.2 检测结果的判定
样品依据标准进行检测,6.2.3.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GB/T 14683-2017《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标准的要求,可判定该样品检验合格。任何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品检验不合格。
6.2.3.3 检验时限
从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算起,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2.3.4 检验报告
由CZ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6.3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6.3.1 认证结果的评价
由CZC负责组织对工厂检查结果和检验报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检验报告中全部项目都应合格,任何一项不合格,则认证终止;工厂检查不通过,则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6.3.2 认证结果的批准
CZC对认证的评价结果为符合,经认证决定人批准后,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的要求。
6.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验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CZC自受理认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完成后,检查员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
认证结果的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7. 获证后跟踪检查
7.1 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
7.1.2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7.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 监督的内容
7.2.1 监督的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监督抽样检验。
7.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从获证起的5年内,其检查范围应覆盖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还应按照附件3《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检测进行核查。
7.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本规则6.1.2.2的规定。
7.2.4 监督抽样检验
由CZC组织在年度监督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应覆盖全部工厂专业类别。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及依据同6.2产品抽样检验。
抽取的样品,认证委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拒绝抽样,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在检验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7.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及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认证证书。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
8.2.1 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同一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根据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8.2.2 样品要求
按照变更程序要求,对变更产品进行参数比较,确认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并根据要求检验。